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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津贴上调每月1918元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08-12-03 09:28 访问次数:

      昨日,从市医保中心获悉, 自今年7月1日起,省会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上调。

      据介绍,凡用人单位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单位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后将可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生育津贴自今年7月1日起上调至每月1918元,而女职工生育围产期保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仍为500元。此外,女职工生产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不变,顺产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500元,剖腹产支付3000元。

      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引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引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妊娠5个月之内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生育后再持卡申报领取津贴,市医保中心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30日接受申报。

      此外,市医保中心提醒参保人员,女职工围产保健费用及生产医疗费用若用医保卡支付,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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