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政局文件
郑民字[202]103号
关于印发《郑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
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郑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少保障制度,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及范围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的城镇居民,实行全额保障;
(二)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退休金后,其家庭均收入仍人民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实行差额保障;
(三)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实行差额保障;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城市居民家庭收放的计算办法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扶)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一)对有固定或基本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职人员按其应得收入计算其家庭收入。这些人员包括在机关事业单位,各种国有、集体企业和民营、股份制企业的本市城市居民,合资、独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中的本市城市居民。对这些人员的收入要以其工资(包括各种福利和补贴)收入为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对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其领取的经济是补偿金交满养老保险统筹后,结余部分计入其家庭收入之内;保障对象属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和退休人员,其家庭收入一律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职工,按我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其本人收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其本人收入;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本人养老金银行储蓄卡记载的标准计算其本人收入。上述人员的其他收入情况,由本人申报,经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查证、由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确定。
(四)与申请对象不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赡养、抚(扶)养等义务,在核定家庭均收入时,应据非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负担的赡养费、抚(扶)费计算入内。
三、关于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问题
(一)就业年龄内(一般为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接受劳动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技能培训或职业介绍,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职业介绍,拒绝中断技能培训的,不予批准或取消最低生活保障。
(二)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在享受最低生活待遇期间,每月必须参加不低于24小时的社区公益性劳动。一般由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安排社区保洁、保绿、保安、照顾孤老残幼等社区服务项目,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性节轻重,减发或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本人就业特别困难或其家庭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的对象,应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不受本第(一)(二)款的限制。
1、因本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疾病、残疾等,须由各县、市、区指定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鉴定证明)、年龄偏大(如接近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45周岁以上)等原因难以重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因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需照顾等非个人原因造成无法就业的,且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特殊户型及人员的求助
(一)空挂户(人户分离):无不正当理由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一般不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户籍与居民地统一后再给予审批办理。确有特殊原因,造成户籍与居住地不统一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必须由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出具其家庭收入情况及实际生活水平等有关情况的证明,到户籍所在居委会申请。
(二)混合户:在城市定居,本市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含外地户口)混合的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低保标准,只对个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挂靠户(一本多户):本市非农业户口,因无固定住所,户口挂靠在他人户下的家庭,按各自家庭分别是计算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低保标准的,对其实行最低生活保障。
(四)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分立户口的,在申请求助时,必须由父母提出申请,父母属农业户口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随父母家庭收入主要计算。
(五)户口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须提供有关证明)仍将其作为父母共同生活对待。
(六)对行政区划,市区农业乡撤乡建办集体农转非的人员,生活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列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户口本复印本
(二)职工退休(退职)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下岗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明;
(三)职工收入情况证明,企业或部门在出具收入证明时,应加盖本企业或部门单位的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
(四)残疾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五)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指定医院的鉴定证明;
(六)单亲家庭需提供抚(扶)养费或企业遗属补助费证明,独居老人要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
(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同一地点的,只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请,其他成员应提供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八)大中专学生要提供在校证明;
(九)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难以确定的,可要求其提供前4个月家庭每月用水、电、煤气、通讯(电话、传呼、手机)的交费单据。
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程序
城市低保管理审批工作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一)确定保障对象的程序:
1、凡符合条件的居民据实填写《河南省城市居民领取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交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2、申请人及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在职人员的,
须由所在单位出具全部收入证明信;属下岗失业人员的,须持有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下岗证》、《失业证》,方可提出申请;
3、居委会对其填写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河南省城市居民领取生活保障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
4、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严格核实对象范围、家庭收入,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后,签署初审意见报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5、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严格复核,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研究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金标准,并在《审批表》签署意见后,自行留存归档一份,返回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一份。同时,按编号顺序填写,《河南省城市居民领取生活保障金人员花名册》留存,并填制《河南省城市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发给保障对象。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以居委会为单位张榜公布保障对象名单,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一般可进行两次,第一次是居委会对申请人进行初步调查后,将本居委会初审合格的申请保障家庭进行公布;第二次是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保障家庭予以批准后,将其名单在保障对象所在居委会进会公布。张榜公布的主要内容是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月均补差额等。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发放生活保障金程序
1、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每季度末三日内将下一季度应保人数及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
2、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每月提出发放生活保障金计划,上报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
3、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并于每月五日前足额生活保障金下拨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4、保障对象持《领取证》按照规定日期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银行领取生活保障金;
5、发放结束后五日内,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将实发情况报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
6、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每月25日前汇总当月发放结果报市民政局。
(三)停发生活保障金程序
1、办事处、乡(镇)填写《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停发通知书》(以下简称《停发通知书》),交户口所在的居委会,由居委会收回《领取证》;
2、居委会在《停发通知书》审查签署意见后,连同《领取证》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停发通知书》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领取证》在提报发放生活保障金计划前交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将《停发通知书》留存归档一份,返回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归档,同时在《领取证》‘备注’栏内注明停发时间,填写《河南省城市居民停发生活保障金人员花名册》。
(四)办理迁移的程序
一般转移范围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办理转移手续,并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跨县(市、区)提,由县(市、区)民政局办理转移手续。同时保障对象还要凭迁出地的证明到迁入地办理有关手续。
七、隐瞒家庭收入的处罚
对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隐瞒家庭收入的保障对象,一旦查出,取消低保待遇,收回冒领的保障金;情况恶劣的,处以冒领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由郑州民政局负责解释,自下达之日起施行。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