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街道办事处文件
航东办2006[44]号
航海东路办事处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
落实完善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着力推进我办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让计划生育家庭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依据“一法三规一条例”,结合我辖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奖励部分:
1、每月为独生子女领证户发放10元的独生女子父母奖励费直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止(单方5元)。
2、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女子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农村承包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女子家庭。
3、对自愿终身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除成人伤残、小儿病残外、其它符合再婚、男到女家、军残等条件),一次性奖励2000元计划生育贡献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4、对独生子女死亡、意外伤残并完全丧生劳动能力的家庭给予困难救助,如果其父母年满50周岁不再生育和抱养子女的,父母每人每年补助救济金500元,直至年满60周岁后,接着享受奖励扶助政策(郑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意见)。
5、农村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家庭,从采取绝育措施之日起,施术对象每年获奖励120元,直至年满60周岁享受奖励扶助政策(郑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意见)。
二、处罚部分:
1、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子女的,处200-500元的罚款;违反生育证管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不按规定参加健康检查的,处50-200元的罚款;政策外怀孕不按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00-500元罚款;不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的处200-500元的罚款(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
2、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含抱养)第二个子女的,自发现违法之日起,各征收男女双方上年度全镇人均收入三倍;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含抱养)第三个子女的,自发现违法之日起,各征收男女双方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六倍(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政策外生育(含抱养)的,除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
4、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内少分二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
航海东路街道办事处
200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