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动人口政策、法律法规
目前,流动人口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法规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重点、各级计划生育相关部门的职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流动人口工作职责以及对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措施。2004年1月1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其中要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各项权利;提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根据需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流动人口要实行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建立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规定了跨省流动人口生育证的发放,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等方面的内容。
二、流动人口的概念及管理对象
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居住一个月以下,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可能生育子女的18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我市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暂不视为流动人口。
1、郑州市内中原、金水、二七、管城、惠济五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其户籍人口在以上范围内相互流动的人员。
2、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务工、经商的农业人口,当天去当天回且没有固定门店的人员。
3、国有企业单位成批招收的农民协议工、农民轮换工和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不含私营、个体)成建制到异地工作者。
4、正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5、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入(结婚未迁户口)一年以上的已婚育龄人口。
6、非中国国籍的公民、港、澳、台同胞,观光旅游者。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动人口的管理对象有三种:
男性、未婚女性和已婚育龄妇女。郑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对象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男性、未婚女性只做登记,不再办理《婚育证明》,不录入微机和建立档案。如果本人申请办理《婚育证明》,可为男性、未婚女性办理。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程序
1、发证对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免费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离开户籍所在乡(镇)办事处的行政区域;
(2)拟在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可能生育子女的(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2、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程序
(1)拟外出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口头或书面),经村、社区居委会同意后,男性及未婚女性携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已婚育龄妇女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到村、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男性及未婚女性经村(社区)、乡(镇、办事处)审核,对合格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申请人的详细情况录入微机。
已婚育龄妇女经村(社区)、乡(镇、办事处)审核后,对合格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由乡(镇、办事处)负责录入微机。
(3)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在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的同时,应主动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②村、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③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还应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措施情况证明;
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①申请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②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其处理决定的;
③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3、流入人员办理《婚育证明》程序
流入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在15日内到当地计生部门审验户籍地《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者,现居住地应要求本人在户籍地补办《婚育证明》,同时根据情况免费办理临时《婚育证明》或长期《婚育证明》。补办期限为:省内流动人口一个月,省外流动人口二个月。根据郑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业务的通知》精神,临时《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二年。临时《婚育证明》要在“证号”栏添加“临时证”字样,并进行编号。发证机关就填写××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现居住地对无证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三种条件的发放长期《婚育证明》:①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②在现居地依法办理暂住地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③已采取绝育措施的。长期《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办证时要在“证号”栏添加“长期证”字样。
四、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程序
1、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的管理服务程序
①申请。已婚育龄妇女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居住三十天以上的,赴异地前向村、社区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村、社区在接到申请后及时要求其本人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②登记办证。已婚育龄妇女持经村、社区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到乡(镇)办事处计生办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③落实节育措施。登记、办证时,应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健康检查,落实节育措施。
④合同签订。乡(镇)办事处计生办要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二份,村(社区)、流动人口本人各持一份。
⑤进行联系。乡(镇)办事处计生办要及时和已婚育龄妇女现流入地的乡(镇)办事处计生办进行联系,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情况。
2、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管理服务程序
①登记。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在到达现居住地十五日内,应向村、社区口头或书面申报。无论有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社区都应进行登记,并填写《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管理卡》。
②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审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发放临时或常期婚育证明,对持有户籍地办理的《婚育证明》者在“查验记录”栏填写验证时间和经办人姓名,并加盖查验章,查验章为蓝色,开具查验证明,《证明》一年查验一次。临时《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两年,长期《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临时和长期证都是年满一年查验一次。
③免费进行健康检查。
④合同签订。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与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二份,乡(镇、办事处)或村(社区)、个人各持一份。
⑤建档。将个人信息输入微机,并建立《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管理卡》。
⑥退档。对于离开现管理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及时予以退档处理,并在微机上注销。
五、健康检查管理
1、健康检查规定
(1)按照郑州市的规定,健康检查对象在纳入管理后应进行首次检查,以后每季度首月参加一次健康检查。对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在其《婚育证明》上加盖健康检查专用章,健康检查专用章为红色;无《婚育证明》的,本人应持《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复印件。
(2)凡流出到郑州市以外的已婚育龄妇女中的健康检查对象,须每三个月到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参加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寄回流出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社区。
(3)流入本市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接受暂住地计生部门管理的同时,参加一次健康检查,以后每季度首月参加一次由暂住地组织的健康检查,并由暂住地计生部门向常住地出具健康检查证明。
(4)持有效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参加健康检查,已怀孕的不再参加健康检查,但要计算健康检查次数。
2、免检对象
(1)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节育措施”栏注明为“女扎”,或持有有效节育措施证明显示为“女扎”者,除首次参加健康检查外,不再参加健康检查(包括外省已婚育龄妇女)。
(2)男扎、皮埋者,女方必须每半年参加一次健康检查(包括外省已婚育龄妇女)。
(3)不育症患者持郑州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不参加检查。
(4)丧偶、离婚者(须有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不参加健康检查。
3、健康检查时间间隔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流出、流入)每两次健康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如:每一次健康检查时间为2004年4月1日,其下一次参加健康检查的时间应2004年7月31日之前)。确因流动人口常住地要求出具单月或双月健康检查证明的,可予以检查并出具健康检查证明。
4、健康检查登记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健康检查。在出具健康检查证明的同时,应在流动人口所持的《婚育证明》上填写健康检查结果及报告单编号;乡(镇)办事处根据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或流动人口所持《婚育证明》上的检查结果,及时登记到管理台账的相关栏目中,并将检查结果录入微机。
5、暂住地、经营地无论任何一方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纳入管理后,均应向另一方出具已管理联系卡。已婚育龄妇女在离开原管理单位时,应主动前去注销个人计生管理档案。
六、有关问题说明
1、户口已迁出郑州市区仍在市区内经营或居住的人员,按流入人口管理。
2、关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关问题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或“查验记录”栏填满后要及时重新办理。
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期限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现居住地办理临时或长期《婚育证明》时,首次可不查验,但年满一年必须进行查验,临时或长期《婚育证明》跨区时必须进行首次查验。
3、关于有关证件、资料的管理问题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地与经营地共同管理,流动人口本地的《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资料,在流动人口的经营地(门店、单位或市场等)保存原件,暂住地(村、社区等)只保存复印件以备核查即可。
(2)《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现居住地要妥善保存《报告单》存根;流出地要妥善保存由流动人口流入地寄回的《报告单》。
4、凡违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依法对当事人及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七、考核指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指标及内容,按年初签订的目标执行。主要工作指标有:
1、流出人员办证率(95%以上);
2、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康检证明寄回率(96%以上)。
3、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综合管理率(98%以上)。
4、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率(97%以上)。
5、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合同签订率(98%以上)。
6、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98%以上)。
八、流动人口相关的处罚政策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地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给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