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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工作相关概念汇编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07-05-30 11:51 访问次数:

劳动保障工作相关概念汇编
1、什么是下岗人员?、
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而下岗,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2、什么是城镇失业人员?
城镇失业人员是指有非农业户口,在劳动年龄(男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而目前无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一种是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初次未就业人员;一种是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亦称中断就业人员)。但不包括:(1)正在就读的学生和等待就学的人员;(2)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已经办理了退休(含离休)、退职手续的人员;(3)尚有部分劳动能力但需要特殊安排的残疾人;(4)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3、什么是就业人员?
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0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4、什么是灵活就业?什么是城镇登记失业率?
凡以钟点工、季节工、临时工等非固定方式从事社会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称为灵活就业。城镇失业率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与劳动年龄范围内的总人口数的比率。
5、什么是再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了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2)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3)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4)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6、什么是4050人员?
所谓4050人员是指:就业年龄段内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
7、什么是“一年十万就业计划”?
“一年十万就业计划”,即市政府根据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形势,在2004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上下达的,确保我市在2004年内,实施新增城镇10万人就业再就业计划工作的任务。
8、我区“一年十万就业计划”的目标任务?
为确保我市“一年十万就业计划”工作的完成,经上级研究,分解到我区的具体目标任务是:2004年全区新增8450人就业和再就业。
9、什么人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4)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5)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6)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7)未列入我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
(8)省、部属及市、区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以上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人员。2、已实现再就业或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10、《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哪些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2002年10月1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3)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职业介绍或不参加为其组织的再就业培训的人员。
11、什么人可以申请小额贷款?
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2、《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是什么?
(1)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书面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样表附后,由各市统一印制)。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核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并登记造册。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要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上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工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填写《再就业优惠证》,并加盖印章后,及时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各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月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发放情况。
(4)未设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5)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13、办理《再就业优惠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一)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
1.所在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协议;
2.所在社区提供的仍未再就业的证明。
(二)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
1.所在企业提供的进中心和下岗情况证明;
2.所在社区提供的仍未再就业的证明。
(三)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
1.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
2.所在社区提供的仍未再就业的证明。
(四)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
1.原企业列入国家关闭破产计划的证明文件;
2.原企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
3.所在社区提供的仍未再就业的证明。
(五)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
1.县级以上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14、《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中有哪些具体问题及要求?
(1)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下岗需按照国家和省、市文件要求规范进行。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证明须加盖企业行政印章。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内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含部省、市属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扩大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范围后企业名录,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扩大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范围,搞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办理,不得擅自扩大发证范围。要认真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切实把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5、《再就业优惠证》如何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粘贴本人照片并加盖印章,仅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违者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并取消其今后申领的资格。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各项扶持政策,有关单位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及时记载享受扶持政策情况,防止重复享受。
(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的管理。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严格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5)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16、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小额贷款?
(1)具有郑州市居民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2)2002年9月30日后(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准)独立开业者或合伙开业的合伙人代表。
17、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有哪两种?
(1)第三人担保;
(2)房屋作抵押;
18、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与期限是多少?
(1)贷款额度: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标准为2万元;对企业贷款金额标准为每名下岗失业人员1.5万元。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因生产发展需要继续借贷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由担保机构及时审核并分别与贷款银行和贷款人办理相关手续。贷款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19、小额贷款办理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区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创业计划书》和《小额贷款申请书》,填写后经社区、街道、区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参加为期十天的小额贷款创业培训后,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担保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与借款人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
20、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供哪些材料?、
(1)《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4份;
(2)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4份;
(3)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份;
(4)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4份;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4份;
(6)《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四份;
(7)《创业计划书》一式四份;
(8)第三人担保证明(夫妻、军人、离退休人员、异地工作人员不能担保)或房屋抵押手续。
注:(1)夫妻双方共同申领需提供《合伙协议书》1份;
(2)离异的需复印《离婚证》一式4份;
21、可以享受小额贷款贴息的微利项目都有哪些?
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22、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用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它公益性岗位。
23、公益性岗位的安排对象有哪些?
主要安排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
(1)“4050”人员;
(2)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一方;
(3)现役军人配偶;
(4)下岗或失业后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
24、如何开发公益性岗位?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由财政开支的社会团体和社会公益性单位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其他用人单位也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属以上(含驻郑单位)用人单位开发的岗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组织安排,区属以下用人单位及个体私营企业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区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负责组织安排。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向市、区职业介绍机构组织人员,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失业保险机构协助。用人单位与在公益性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凡被招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正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被招聘下月起,不再享受基本生活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相关待遇。
25、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增值税的起征点:将省辖市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为月销售额3000元,县(市)及农村为月销售额2500元;将省辖市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为月销售额2000元,县(市)及农村为月销售额1500元;将省辖市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170元,县(市)及农村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营业税的起征点:将省辖市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1500元;县(市)及农村月营业额1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再就业优惠证》3年内可以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检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零售许可证费)。
8、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可免费享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项服务,以及公共再就业培训机构提供的一次免费培训。
9、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10、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减免的其它收费项目。
(三)小额贷款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下同)或其他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四)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援助政策
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即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再就业援助扶持政策。主要包括: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实施重点帮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可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到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公益性岗位,收入过低的可从同级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岗位差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具体标准按市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执行。
26、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上述(1)、(2)所指新办企业是指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须经经贸、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的资产属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成立的经济实体必须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的人员为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
(4)成立的经济实体必须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在2002年9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在2002年9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6、财税[2002]208号文件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二)鼓励开展再就业服务政策
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可按其就业服务(免费职介、免费培训)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再就业服务补贴。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再就业培训机构提供的其他免费服务,按其提供服务的数量、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经劳动保障部门评估考核后,从同级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补贴。
(三)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及岗位补贴政策
1、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地方财政可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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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HZCMS合正内容管理系统 内容管理专家publishdate:2008/10/21 10: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