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郑州市金水区委文件
金发[2005]27号
中共金水区委 金水区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2005年9月29日)
为进一步保障辖区困难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 建立农村低度保制度
(一)农村低保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按照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确定。我区农村低保标准为:家庭月人均100元(即每人每年1200元)。凡达不到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实际差额补助。
(二)农村低保范围
凡我区乡镇行政区域内,在农村居住生活,具有我区居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区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家庭收入核算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产品生产及其它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家庭年人均收入计算,以保障对象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前12个月收入总和÷家庭人口数
(四)资金筹集
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区、乡镇两级财政解决,并按照区乡镇两级7:3的比例承担。
(五)审批程序
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组织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张第一榜公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张第二榜公示,同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批,对区民政局的审批结果,由村委会张第三榜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发放《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一)救助对象
我区享受社会救助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救助方式
金水区人民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我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困难家庭成员凭《低保证》或《五保供养证》到定点医院就医享受优惠,区定点医院检查费优惠20-50%,住院床位优惠50%。
因患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过大的(如果患者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则按现行医保政策报销住院费后本人自负费额计算补助),实际支付医疗费用500元以下自理,500元以上按实际支付费用的25%给予补助,医疗费用计算补助只使用一次,不重复计算,患者本人享受医疗补助当年度内累计不超过5000元。
(三)资金筹集
医疗救助资金以区财政拨款为主,其他资金为辅,多渠道筹集。区财政按农业人口每人每年1-3元标准安排医疗救助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救助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完善五保供养制度
(一)五保供养标准
五保供养的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我区五保供养的标准集中供养月人均250元,年人均3000元;分散供养月人均200元,年人均2400元。
(二)审批程序
凡符合五保供养标准的,按照个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五保待遇。五保对象每年审核一次,因病故或其他原因不符合五保标准的取消五保资格。
(三)资金筹集
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由区、乡镇两级财政解决,并按照区、乡镇两级3:5的比例承担。五保供养经费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发放。
四、完善农村教育救助制度
对农村低保家庭子女上学,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实施救助: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两免一补”,即:免除书作费,免除学杂费,补住校学生的食宿费;对考入高中的学生,入学前一次性救助2000元;对通过普通高招录取到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以上院校的学生,入学前一次性救助5000元。
在此基础上,对考入高中的学生,入学前再一次性救助1000元;对通过普通高招录取到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以上院校的学生,入学前再一次救助2000元,救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调整设立工作机构。区民政局要调整设立低保工作机构,配备人员,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要配备低保工作人员。
(二)安排工作经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农村低保、医疗救助和五保供养的工作需要,为民政部门安排工作经费。
(三)加快农村低保制度实施。从2005年7月1日起,全区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过渡到农村低保制度,全面实施农村低保制度。